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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 總則
1.1為了合理地鑒定失信行為,為了合理地確定失信行為的責任人,促進社會誠信、降低交易成本、增進人類福祉,根據國際通行法律原則與國際慣例,世界信用組織[WCO]制定本標準。
1.2本標準得以制定、適用與執行的主要法律依據如下:
(1)憲法的自由原則。世界絕大多數國家的憲法均賦予了人們維護自身正當權利的自由、維護社會正義的自由和發表言論的自由。
(2)法律的公序良俗原則。該法律原則賦予了人們維護社會正義的權利,世界絕大多數國家的民法基本原則均包含公序良俗原則。
(3)法律的誠信原則。該法律原則賦予人們誠信的義務,世界絕大多數國家均將誠信原則作為其民法、商法的基本法則。
(4)法律的契約自由原則,也稱自由約定原則。該法律原則賦予人們訂立民事契約的自由,世界絕大多數國家的民法基本原則均包含契約自由原則。
1.3因適用和執行本標準而作出的行為,均應視為世界信用組織[WCO]于美國特拉華州,以鑒證方或監督方身份參與訂立并發生的三方或多方契約行為,該行為及該行為引起的相關爭議,均適用美國特拉華州法律及美國聯邦法律并受之保護,管轄權亦屬于國際道德法院或美國特拉華州法院及美國聯邦法院。如當事人對適用法律及/或管轄權法院另有約定或另有聲明,其約束力不涉及至世界信用組織[WCO]。
1.4失信行為及責任歸屬的鑒定,適用本標準。
1.5失信行為及責任歸屬的鑒定,遵循客觀、公正、合理、合法、過錯的原則。
1.6為防范道德風險,鑒定申請人應提供信用身份證或者**的身份證明并建立信用檔案。
1.7世界信用組織[WCO]支持人們在遵守誠信原則、道德底線、社會責任底線的原則下,追究失信行為責任人的信用責任。世界信用組織[WCO]鼓勵失信行為責任人積極改正失信行為或對失信行為進行積極補救。
世界信用組織[WCO]會員不得從事失信行為。
1.8失信行為的責任包括法律責任和信用責任。
本標準所稱高層人員,包括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董事會成員及董事會秘書、監事會成員及監事會秘書、經理、副經理等相應級別的工作人員。
本標準所稱實際控制人,是指雖名義不是法定代表人或決策系統****人,但因各種原因而實際支配單位行為的人員。
本標準所稱ICE8000信用機構,也稱ICE8000國際信用機構或世界信用組織【WCO】會員信用機構,是指知識結構、工作能力、職業道德三方面符合ICE8000國際信用標準體系的要求,獲得世界信用組織【WCO】的認證,在信用評價等信用執業工作中有權利和義務遵守ICE8000國際信用標準體系標準、以防范自身濫用信用評價等權利或損害他人正當權益的各類信用公司等信用從業單位。ICE8000信用機構是世界信用組織【WCO】的會員單位,不是世界信用組織【WCO】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代理機構、下屬機構。根據ICE8000信用機構的業務范圍,ICE8000信用機構又可稱為ICE8000征信機構、ICE8000立信機構、ICE8000培訓機構、ICE8000管理咨詢機構。
本標準所稱法律責任,是指行為人為其失信行為所應承擔的法律制裁,包括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刑事責任,該責任因當事人及/或國家部門的**控訴得以承擔,屬于法律懲誡。
本標準所稱信用責任,是指行為人為其失信行為所應承擔的名譽損失、機遇損失與心理代價,該責任因信用信息的真實傳播而得以承擔,屬于社會懲誡。
1.9依據本標準出具的鑒定意見,僅為在假定證據資料真實且正確的前提下作出的原則性鑒定意見。對一項行為是否失信及責任歸屬的實質性鑒定意見,按《ICE8000國際信用標準體系國際信用爭議仲裁標準》或《ICE8000國際信用標準體系國際信用爭議審理標準》進行裁決。
對于失信行為及責任歸屬的原則鑒定意見,應注明“涉嫌”字樣。
無論是原則性鑒定意見還是實質性鑒定意見,均屬于根據假定的事實或真實的事實發表的觀點,僅供各有關方參考。并且,鑒定意見不能替代相關方自身的獨立思考與獨立判斷,相關方應**地、理性地閱讀鑒定意見,自行決定其參考價值,并獨立承擔因斷章取義等誤讀的后果。
1.10適用本標準的各方,在適用本標準的過程中,均應遵守誠信原則、道德底線、社會責任底線,行使和承擔本標準約定的權利與義務。
1.11適用本標準的各方,均視同已充分知悉并承諾遵守本標準的全部條款。但是,適用本標準的任一當事人,如果發現本標準任一條款存在不公正之情況,有權在公開說明相關情況及理由和書面通知世界信用組織[WCO]的前提下,公開聲明不受該條款的約束。
第二章 失信行為的標準
2.1失信行為是指違反誠信原則的行為,即:在沒有正當事由的前提下,損害他人正當權益,且事后不積極補救。以下行為均屬于失信行為:
(1)在未作出合理解釋的前提下,未善意地遵守法律、法規[如:因怠于或不當(行使法定權利、使用法定權力、履行法定義務)而侵犯了他人的正當權益],且之后未采取積極補救措施。
(2)在未作出合理解釋的前提下,未善意地披露重要事實(如:隱瞞重要事實或虛構重要事實或虛假陳述等),且之后未采取積極補救措施。
(3)在未作出合理解釋的前提下,未善意地達成契約(如:以誤導等不正當的方式達成契約),且之后未采取積極補救措施。
(4)在未作出合理解釋的前提下,未善意地遵守契約[如:因怠于或不當(行使約定權利、使用約定權力、履行約定義務)而侵犯了他人的正當權利],且之后未采取積極補救措施。
(5)在未作出合理解釋的前提下,對于不合法、無效的契約,未積極采取補救措施。
(6)在未作出合理解釋的前提下,對于自己的違約行為、違法行為,未積極采取補救措施。
(7)在未作出合理解釋的前提下,否認他人的正當權利或拒絕或拖延或阻撓他人的合理要求、合理請求、合理訴求,如:否認他人具有信用評價權利,且之后未采取積極補救措施。(被評價方有權否定或質疑信用評價意見的客觀性、公正性,也有權追究不客觀、不公正信用評價意見的責任,但沒有權利否認他人具有信用評價權利。因為信用評價權利屬于言論自由權利,而言論自由權利屬于憲法權利。)。
(8)在未作出合理解釋的前提下,辜負他人的合理信賴或合理信任,且之后未積極采取補救措施。
(9)在未作出合理解釋的前提下,作出其它不善意行為或其它違反人類普適價值原則的行為,且之后未積極采取補救措施。
2.2本標準所稱合理解釋、正當事由,是指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解釋或事由:
(1)該解釋或事由被相關行為的受侵害人諒解;
(2)該解釋或事由顯而易見地令人信服;
(3)該解釋或事由符合人類普適的價值原則。
2.3本標準所稱重要事實,是指對利害關系人的正當權益有重要影響的事實。
本標準所稱契約,是指以書面或其它形式訂立的合同、協議、聲明、承諾等相應文件。
本標準所稱補救措施,是指對自己的不當行為采取的改正措施,一般包括積極賠償損失、積極改正、積極尋求受侵害人諒解等行為,它表明行為人的良知與善意。
本標準所稱法定權利,是指法律賦予的自由作為或利益。
本標準所稱法定權力,是指法律賦予的可以使用的[給予或奪取他人權利]的力量。
本標準所稱法定義務,也稱法定責任、法定職責,是指法律規定的應當作為或禁止作為。
本標準所稱約定權利,是指單方或雙方或多方通過契約明確約定的自由作為或利益。
本標準所稱約定權力,是指單方或雙方或多方通過契約明確約定的可以使用的[給予或奪取他人權利]的力量。
本標準所稱約定義務,也稱法定責任、法定職責,是指單方或雙方或多方通過契約明確約定的應當作為或禁止作為。
本標準所稱善、善良,是指不損害他人的正當權益,或者:積極維護、增進他人的正當權益。本標準所稱善舉、善行,是指善良的行為、行動、舉措。本標準所稱善意,是指主觀上追求善良、主觀上想從事善行的意愿、意圖、意識。
本標準所稱正當權益,是指一個人或單位或地區擁有的符合[人類普適價值]的權益,該權益無論是否被[某一空間和時間的法律及/或風俗習慣]支持或反對。
本標準所稱人類普適價值原則,是指人類不分時間、空間、種族、宗教、信仰等因素而普遍適用的價值原則,如:人的基本權利至上原則、人的發展機會均等原則、獎善懲惡與獎功罰過原則、誠信原則、[利益分配與爭端處理的公平、公正、公開原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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