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振豫律師事務所 58.211.2.* 2018-04-02 11:05:16 |
在勞動糾紛案件中,法律要求仲裁前置,即先申請勞動仲裁,仲裁解決不下的再起訴。而在行政糾紛中,也同樣有復議前置規定。當行政機關和行政相對人發生糾紛時,以下幾種情況中需要先申請行政復議,而不能直接提起行政訴訟。
1、對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
2、自然資源所有權或使用權爭議;
3、納稅爭議;
4、審計爭議;
5、治安管理處罰上級公安機關裁決前置;
6、專利復審委員會前置;
7、治安管理處罰上級公安機關裁決前置;
8、對價格違法的處罰。
當然除了這些需要復議前置的情況,以下幾種情況也不能直接提行政訴訟:
1、行政機關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任免等決定;
2、公安、國家安全等機關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明確授權實施的行為;
3、調解行為以及法律規定的仲裁行為;
4、不具有強制力的行政指導行為;
5、駁回當事人對行政行為提起申訴的重復處理行為;
6、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利義務不產生實際影響的行為。
7、政府及其所屬主管部門依據有關行政法規作出的調整、劃轉企業國有資產的決定;
8、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非職務行為;
9、被侵害人認為被處罰人在同一事件中實施了兩種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公安機關只認定并處罰了一種行為,被侵害人如果要求公安機關處罰另一種行為而提起訴訟的;
10、病員及其親屬如果對醫療事故鑒定結論有異議,可以向上一級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申請重新鑒定,如因對鑒定結論有異議起訴的,法院不予受理。
**,其實現在很多人都知道跟行政機關產生糾紛后,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或是申請行政復議,但有人認為都需要先申請行政復議,其實這種想法是不正確的,只要不屬于上面提到的復議前置的問題的,那么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解決。但同時,根據行政復議前置的規定,也不是所有行為都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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