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振豫律師事務所 58.211.2.* 2018-03-20 11:04:47 |
問題咨詢:
如果與公司**次簽訂的勞動合同是固定期限一年,但公司要求是按當地**工資標準數額而簽訂的,(實際發放工資數額不止合同上所寫的數額),而且公司要求員工都必須簽訂“自愿放棄社保協議書”。一年到期后且過了一個多月,公司才又想以原來所簽書面勞動合同數額而簽,其他不變,而員工不同意再這樣簽訂虛假勞動合同,提出要按實際工資數額簽訂,并且一直繼續在公司干差不多又有幾個月了。還有公司經常拖欠工資幾個月,這樣的情況如果勞動者被迫辭職有沒經濟補償金和雙倍工資賠償?員工又該采取怎樣的維權措施?
律師解答:
企業通知職工簽訂勞動合同的,企業就要與職工終止勞動關系,如果企業不與勞動者終止該勞動關系,繼續聘用該員工,如果該員工以未簽署勞動合同為由主張雙倍工資企業還是需要支付雙倍工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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