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hima01 119.127.247.* 2016-11-04 10:59:52 |
新華字典商標案將擇期宣判
近日,商務印書館有限公司以“擅自生產和銷售打著新華字典名義的辭書,導致市場混淆”為由,將華語教學出版社有限責任公司告上法庭,并索賠340萬元。昨天,這起涉及“國典”之爭的糾紛案在北京知識產權法院開庭。
原告商務印書館有限公司認為“新華字典”是未注冊****。根據原告方介紹,從1957年至今,商務印書館已連續出版《新華字典》通行版本至第11版。他們認為,說“新華字典”是商標是因為字典這一商品具有一定特殊性。商標的作用就是幫助消費者篩選對其有用的商品。消費者對字典好壞的判斷比較困難,這時就高度需要依賴商標。
被告華語教學出版社有限責任公司對于“未注冊****”的說法并不認同。在他們看來,“新華字典”屬于辭書通用名稱。他們指出,《新華字典》的著作權人不是商務印書館,原告方只享有作為出版者的專有權,版權是屬于中國社科院語言研究所的。而且,新中國成立后的**、二版《新華字典》都是由人民教育出版社出版的,并不是商務印書館出版的。
從功能上講,《新華字典》項目最初承擔著新中國現代漢字標準化推廣及社會公眾掃盲的歷史任務,從屬性上講,《新華字典》最初系國家組織專家編撰,其項目名稱不具有指示商品來源的作用。現在現代漢字標準化推廣及社會公眾掃盲基本完成,特別是我國由計劃經濟進入市場經濟后,國家不再組織編撰《新華字典》,改由各出版社自行撰寫出版,從而使“新華字典”由國家項目名稱成為公共領域的辭書通用名稱,就像是智能手機一樣的通用名稱。因此,任何人均無權要求獨占使用該辭書通用名稱。
被告提出,他們出版的以“新華字典”命名的辭書已通過我國出版管理部門審核,是正規出版的,這說明出版管理部門也不認為這是原告方獨有的商標權。**庭審持續了三個半小時,法庭宣布該案將擇期宣判。
北京芝麻網了解到《新華字典》**版的編寫組共有14人,包括魏建功、蕭家霖、孔凡均、李九魁等,《新華字典》的編纂、修訂、出版是在國家的指導下完成的,與之相關的所有權利包括商標權與著作權在內都不屬于任何個人或者組織,而是屬于國家。所以北京芝麻網認為任何個人和組織都不能將與“新華字典”相關的權利據為自有,也不能擅自進行北京商標注冊或者以是通用名稱為由任意出版和發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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