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法通 58.248.100.* 2016-07-05 17:35:06 |
債權轉讓的內部效力是什么?
1、債權由讓與人移轉給受讓人。如果是全部讓與,則受讓人將取代讓與人成為合同關系的債權人,讓與人脫離原合同關系;如果是部分讓與,則受讓人加入合同關系,成為共同債權人。
2、讓與人應將債權證明文件全部交付給受讓人。將有關主張債權的一切必要情況如履行期限、履行方式、可主張的抗辯及債權的擔保情況等告知受讓人,讓與人占有的擔保物及文書也應全部交付。
3、讓與人向受讓人移轉債權時,依附于主債權的從權利如定金債權、保證債權、利息債權、違約金債權及損害賠償請求也一并轉移。但從權利專屬于債權人自身的除外。
4、讓與人對讓與的債權負權利瑕疵擔保責任。以買賣或其有償方式讓與債權,讓與人對所讓與的債 權,負權利瑕疵擔保責任。當事人免除或限制此項責任的特約,在讓與人故意不告知債權的瑕疵時為無效。無償讓與債權,讓與人對權利瑕疵不負擔保責任。但讓人 故意不告知瑕疵,對受讓人因瑕疵所受損害負賠償責任。受讓人于債權轉讓成立時,明知權利有瑕疵而接受的,讓與人不負擔保責任。讓與人對債務人的債務履行能 力,不負擔保責任,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5、讓與人一般不得將已讓與的債權重復讓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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