壽光人才提示:因病離職該怎么補償?
按照國家勞動法的規定,在哺乳期間,預產期或者病假期間是不允許被解雇的。可是在現實生活中,很多員工法律意識淡薄,對這塊始終存在誤區,而且不知道用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權利。比如:某公司的小王,在該公司已經聯系工作7年了,近期因查出疾病住院治療,他的病情不能短期內到崗,于是公司給予其商量,提出解雇勞動合同,給予兩個月的工資作為經濟補償,那么該補償款項是否合理?如果小王想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又該怎么辦?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這屬于單位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一) 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
假如你選擇了辭職,解除行為的主動性從原先單位一方轉到了你的一方。員工辭職在《勞動合同法》上沒有那么多條條框框,只要員工提前三十天書面通知單位即可。這樣一來,單位無所謂你是否醫療期滿,也無所謂補償是否合法,都可以結束雙方的勞動關系。
所以如果你還沒有寫辭職信,建議你選擇與單位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把醫療期未滿的工資和替代通知金都考慮進去,遠多于七個月的工資。如果已經寫了辭職信,那你也很難去仲裁討回什么權益了。